2月3日,贵州汇川,菜农在5630次“慢火车”“带货车厢”内售卖蔬菜。 瞿宏伦 摄
这些村民是“慢火车”上的常客,被称为“背篓客”。他们背着新鲜的瓜果蔬菜、自家腌制的咸菜、自制手工艺品等从家门口坐“慢火车”前往县城集市售卖,同时采办一些生活用品后再坐“慢火车”返回。
车还没停稳,村民们就争先恐后的跑向最近的车厢排队等待上车。有的村民背篓太重、有的村民农特产品太多,在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他们成功“挤”上了“带货车厢”,车厢内一角不一会就摆放了各类蔬菜,成了一个小型菜市场。
5629/30(贵州遵义开往重庆、重庆开往贵州遵义)次公益性“慢火车”(以下简称:5629/30次“慢火车”)串联着娄山关、红花园、桐梓等23个站点。目前是川黔铁路仅存的一趟旅客列车,最低票价6元人民币,是当地村民出行、做生意的重要交通工具。
2月3日,贵州汇川,5630次“慢火车”“带货车厢”。 瞿宏伦 摄松坝站是5629/30次“慢火车”停靠的五等小站,车站沿线多数村民都种植蔬菜售卖,是他们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将种植的蔬菜运出深山、帮助村民圆了“致富梦”的正是这趟“慢火车”。
“我们这里的村民都有种菜,蔬菜在村里面需求量不大,要带到外面去卖。”村民冯光莲告诉记者,花费7元钱坐着“慢火车”去县城售卖是最好的选择。“县城里的大多数人依旧喜欢从田间采摘的新鲜蔬菜,带的货不愁卖不出去。”
遵义车务段松坝站站长王溢是沿线村民的老朋友,和铁路沿线菜农都很熟悉,哪一家主要种什么他都清楚。
王溢说,“慢火车”虽然慢,但村民在家门口就可以上车,而且把蔬菜带上车还能节约运输成本,铁路沿线村民都选择用这趟“慢火车”带货。“马上就是元宵节了,这趟慢火车上的客流又慢慢多了起来,大家都赶着把农特产品带到县里去买。‘烟火气’持续回升,我们打心眼里高兴。”
据了解,为了满足村民多样化的出行需求,2022年7月18日,5629/30次“慢火车”升级为空调车,专设“带货车厢”,以方便村民将农特产品带上车售卖。有时遇到外出游玩的旅客,村民在车上就可以做起生意。
2月3日,贵州桐梓,列车工作人员帮助菜农在桐梓火车站下车。 瞿宏伦 摄“这趟‘慢火车’一直深受沿线村民的青睐。”遵义车务段党委副书记程书波介绍,近年来,5629/30次“慢火车”沿线村寨变化很大,铁路改变了村民们的家庭环境,让他们踏上了致富道路。
程书波表示,对很多人而言,“慢火车”已经成为一种记忆。但深山里的“慢火车”,仍在改善山区村民的出行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12时49分,列车到达桐梓站。车站工作人员帮村民们把背篓扶下车,大家拎着菜篮、背着货物快速地下车出站,迫不及待赶往市场……(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