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飞天圆梦 | “梦天”冲天!200秒回顾中国空间站极简史******
碧海之旁,椰林摇曳
10月31日
当长征五号B运载火箭冲上云霄
中国空间站
终于迎来了“梦天实验舱”
从“0”起步,到“一”字构型
再到L字构型
到即将形成的T字构型
这条圆梦之路中国走了整整30年
“中国人怎么不行啊?
我说外国人能搞的难道中国人不能搞?
中国人比他们矮一截?”
航天事业奠基人钱学森
当年的三连问如今得到了最有力的回答
从无人到载人
从一人一天到三人半年
从舱内到舱外
这条探索之路中国也已走过三个篇章
这条路
航天科技集团五院
空间站系统总设计师杨宏
深有体会,他说
“我们不能永远地跟在别人后面跑,
我们必须得要独立自主地发展自己”
他说
“只有身处其中,我才能够体会到,
真正什么叫艰巨,什么叫复杂”
翻看载人航天的高光时刻
每一幕都曾令人饱含热泪
那是航天人的奋斗
那是科学家的创新
那更是中国人升腾的希望
“我们非常有幸,
我们这一代人把载人航天三步走,
从头到尾每一步走踏实了。”
航天科技五院货运飞船系统
总设计师白明生如是说
三十年来
那些助力“飞天梦”成为现实的人
容颜已渐渐老去
可他们的目光始终坚毅
三十年来
无数热血青年加入航天事业
以梦为翼,叩问苍穹
如今,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即将迎来
第三个故事的终章
这是终点也是起点
因为,在更远的深空
终会留下中国人的足迹
科学顾问:杨宇光(国际宇航联空间运输委员会副主席)
出品:光明网科普事业部
监制:战钊
策划:宋雅娟 蔡琳
制作:简炜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