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民进党当局禁大陆白萝卜等产品,被批“为报复而报复”******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程东】台湾出口到大陆的多项食品因未完成注册而陆续暂停后,民进党当局不但诬称大陆“突袭”,还禁止大陆白萝卜等进口。
据台湾《中国时报》15日报道,台“食药署”公布所谓“最新边境食品不合格名单”,多数是来自大陆的产品,包括半年内累计第20批“违规”的调味盒,6项农药超标的茉莉花、农药残留的白萝卜等。“食药署”北区管理局科长陈庆裕称,大陆出口食品容器已多次违规,自今年4月中旬起就针对此类批号采取百分之百逐批查验。“卫生福利部部长”薛瑞元14日还声称,“它就农药超标,你还要让它进来吗?”
国民党党团总召集人曾铭宗认为,台当局公布的时机敏感,担心大陆采取更多的措施。国民党“立委”李德维直言“不要为了报复而报复”,而台方报复对岸是对台湾不利,因为大陆购买台湾的产品居多。台湾淡江大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系荣誉教授陈一新15日撰文称,大陆早在2021年就针对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制定规范,要求各方配合,并非针对台湾,日本因为提早应对,出口大陆产品反而比前一年增加30%。台湾则因“九合一”选举忙成一团,时任“卫福部部长”的陈时中又落跑参选台北市长,造成很多产品因违反大陆规定而不能销售到对岸。这次风波暴露出台方处理两岸关系的一些严重问题。大陆每次禁止台方销售农渔产品到对岸,都有凭有据。而蔡英文当局除了谩骂之外,拿不出任何解决之道。文章称,民进党过去动辄批评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糖衣毒药”,但在执政后含住这个“奶嘴”不放。蔡当局还成天担心大陆随时会撤销ECFA,让岛内经济蒙受重大损失。台湾通过ECFA每年从大陆赚进巨额外汇,却经常抨击大陆,还用“抗中保台”挑起两岸矛盾。陈一新直言,“一面拿人好处,一面还要骂人,更无视人民的需要,置人民福祉不顾,不仅失格,也非为政之道”。(环球时报)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